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根据《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工作估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参考《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维护从业者与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水平、促进民间文物(社会文物)艺术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中实质性开展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及类似业务的从业机构。
(一)会员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并按照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系列标准依法开展信息披露;
(二)本制度采取公开和自愿的原则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参照本制度和系列标准提供《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的信息披露服务;
(三)从业机构申请加入本会,应遵照本制度和系列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入会后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进行专业培训。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责任与性质
第四条 本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实。会员应积极配合本会管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的前提下,会员应根据本会的管理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会针对会员报呈的《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指定本会专家委员进行审核。
第六条 负责审核的专家为本会专家委员,该专家委员在信息披露责任确认书和信息披露载体上签字,专家委员对披露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不予披露,并由本会告知会员驳回原因。
第八条 支持会员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并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主要意见。
第九条 会员披露信息应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为基础的客观判断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使用语言应明确、贴切,简明易懂,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
第十条 本会对《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信息向公众进行披露,信息披露性质是第三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业自律行为,会员不得借披露名义开展夸大事实的营销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信息披露内容依照本制度和系列标准在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数据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会员可选择其它互联网方式或渠道同步进行信息披露,但应确保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本会对信息披露方式或渠道有其它要求的,会员应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对于本会备案过的披露结果会员不得进行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不得宣称本会对披露结果具有认可或认定等歪曲解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拟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做出相应说明。拟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做出相应说明,并对相应信息进行合适地脱敏处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准确记录并妥善保存披露信息的后台数据,并应于信息披露后至少保留五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主体信息,包括并不仅限于企业法人执照信息、文物经营资质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信息、其他资质许可内容信息。
第十六条 鉴定师与评估师简介、资质资格或水平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鉴定方法原理、评估方法原理、参考材料、分析系数等重要参数。
第十八条 标的物的物理信息,包括并不仅限于名称、材质、类别、规格等;照片不得少于三张必须包含一张细节图片。
第十九条 结论要素包括并不仅限于鉴定结论、评估结论、报告基准日、报告编号等。
第二十条 披露信息包含报告的实物拍摄图片,照片不得少于三张必须包含一结论页图片。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估机构开具的发票加载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关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制定的相关系列标准的术语及定义互为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及系列标准自发布之日满一个自然月后正式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负责本规范解释。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2023年11月30日
业务介绍
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信息披露服务旨在维护从业者与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水平、促进民间文物艺术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由委员会下属鉴定评估机构、会员单位在保护委托人隐私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进行业务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披露对象
文物艺术品鉴定证书、文物艺术品鉴定报告、文物艺术品评估报告
服务主体
委员会下属鉴定评估机构、会员单位
管理制度